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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之声》(89):专家谈我国的戒毒制度(四)

来源: 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5日 11:49     浏览量: 10.8万

由衡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联合创办的戒毒心理辅导广播夜话节目《禁毒之声》每周一、三、五晚上10点首播,周二、四、六晚上10点重播,敬请收听!

主持人今天是《禁毒之声》播出的第89期,本期邀请到的嘉宾是湖南省禁毒办副主任、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刘自力。欢迎刘专员参与我们的《禁毒之声》节目。

嘉宾: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刘自力,欢迎大家收听《禁毒之声》。

主持人:刘专员,您好。前面我们谈到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这次我们谈谈社区康复,请问什么是社区康复?

嘉宾:所谓社区康复,是指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它由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开展的,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戒毒康复、帮扶救助、教育和管理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

社区戒毒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措施,社区康复也不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后续必经措施。是否责令社区康复,主要看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表现、复吸的风险和社会回归的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进行评估。当然,对于反复吸毒戒毒的人员,必须责令社康复措施。

主持人:吸毒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责令社区康复?

嘉宾:《禁毒法》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其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时责令社区康复。

其主要对象是吸毒成瘾严重,反复多次戒毒复吸,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复吸风险较大,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社会回归困难,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脱逃(失)的人员。目的是为了防止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复吸、产生社会危害性,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之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社区康复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本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社区康复参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主持人: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嘉宾:与社区戒毒一样,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接受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定期接受尿检,根据法律规定,社区康复人员在三年内要接受不少于12次尿检。第一年每两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三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六个月检测一次。

主持人:各位听众,这里是戒毒心理辅导广播夜话节目《禁毒之声》。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给予举报人300元至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让我们一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听完节目大家有什么感想,欢迎拨打衡阳交通经济广播热线0734-2591018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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