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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之声》(88):专家谈我国的戒毒制度(三)

来源: 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3日 18:04     浏览量: 12.9万

由衡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FM101.8衡阳交通经济广播联合创办的戒毒心理辅导广播夜话节目《禁毒之声》每周一、三、五晚上10点首播,周二、四、六晚上10点重播,敬请收听!

主持人:今天是《禁毒之声》播出的第88期,本期邀请到的嘉宾是湖南省禁毒办副主任、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刘自力。欢迎刘专员参与我们的《禁毒之声》节目。

嘉宾: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刘自力,欢迎大家收听《禁毒之声》。

主持人:刘专员您好,上次我们谈到了社区戒毒,这次我们来谈谈强制隔离戒毒,请问什么是强制隔离戒毒?

嘉宾: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毒成瘾者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到指定场所,进行戒毒治疗的一种强制性戒毒措施。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一定时间段内对戒毒人员采取与外界相对封闭的管制约束措施,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对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要求其在此期间有配合强制隔离场所进行戒毒治疗的义务。隔离,是指强制隔离场所通过国家强制力将外部环境,包括家庭、社会、吸毒环境等与吸毒人员进行物理隔绝, 让戒毒人员接触不到毒品,彻底断掉吸毒的念想,营造一个有利于戒毒治疗无毒的环境。戒毒,是指在戒毒机构对戒毒对象实行分级管理,依据戒毒对象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毒后的表现,以“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为原则,做到有目的性的身心治疗、体能康复训练、 回归社会指导等一系列戒毒措施,帮助戒毒人员祛除毒瘾,强身健体,像正常人一样回归社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又同时归属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戒毒条例》第29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注射吸毒、一次吸食2类以上毒品、多次反复吸毒、屡戒屡吸的吸毒人员。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条例》第25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禁毒法》第38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根据《禁毒法》第47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是两年,被强制隔离的对象必须在当地的戒毒机构进行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强制隔离期,然后转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对康复状况较好的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主持人:刚刚您提到了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毒成瘾者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到指定场所,那如何认定吸毒成瘾呢?

嘉宾:根据我国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同时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第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第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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