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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来源: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17:40     浏览量: 36.7万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4.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5.共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保保养及定期检测所需费用;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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