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城说法》第二十六期:人间“烟火”背后的代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7日 15:25 浏览量: 91.9万
人间“烟火”背后的代价
【演播室】
大家好!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又到了销售旺季,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事故也进入了高发期。2024年10月,卢某(化名)就因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这也是我市办理的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件。
【正文】
2023年1月29日,蒸湘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蒸湘区一自建房内存在一边经营餐馆,一边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
【现场】执法记录仪
我们是蒸湘区应急管理局的,有人举报你这里储存烟花爆竹,我们过来核实一下情况,请你配合一下。(没有啊!)
【正文】
当执法人员来到这家名为“小别院”的餐馆时,老板卢某并不在家,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卢某的妻子含糊其辞,企图蒙混过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二楼有数个包间,配备有棋牌、饭桌、取暖等设施,其中几个包间都是敞着门,而标有“白歡”和“杜鹃”的两个包间却上了锁,这让执法人员觉得有些蹊跷。
【现场】执法记录仪
你把这两个门打开一下。这是我姐姐的屋,我没得钥匙,我要打她电话。
【同期声】颜学银 衡阳市蒸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当时我们发现情况不对,我们就要求他们把门打开配合检查,老板就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配合。
【正文】
随即,执法人员马上联系了当地派出所,请求民警协助调查取证。在民警的介入下,执法人员从窗户翻进房间将房门打开。经现场清点,两个房间内堆放各式烟花爆竹共计570件。在执法人员再三询问下,卢某承认这些烟花爆竹是他从三塘镇购得,准备用于宴席和过年期间燃放。
【现场】卢某(化名)
我跟你们说句实话,我哪年没放万多块钱的爆竹。
【同期声】颜学银 衡阳市蒸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经过我们的评估,卢某他没有这个储存烟花爆竹的相关资质,且存放的位置于居民自建房,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发生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害,其行为属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正文】
最终,卢某因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制品,执法部门将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同期声】 曾佑荣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教导员 一级员额法官
他是把那个烟花爆竹放在饭店的上面,然后他那个建筑物里面还有一个公司在正常办公,周边有邻居,有村民居住在周边,然后这个房子底下他的周边有明火,然后就是容易发生这个安全事故。
【正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在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2024年10月17日,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卢某犯危险作业罪,拘役三个月。
【嘉宾访谈环节】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刘海兵,您好。
刘海兵: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从刚刚的视频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安全意识薄弱的卢某抱着侥幸心理,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结合本案来看,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刘海兵: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接触最多的是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也就是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零售店在申请许可时对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期限、经营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都有明确规定:像零售店(专店)一般不应超过300箱,零售点(专柜)一般不应超过100箱。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或经营场所内存放的数量和种类超过许可证载明的存放量和范围都属于非法储存行为。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字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正如您所说的,个人严禁储存烟花爆竹。那马上就要过春节了,家家户户多少都会买点烟花爆竹放家里,那么这种情况算不算非法储存?
刘海兵:我们过年期间家家户户按需从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一些烟花爆竹存放在家里,不做经营行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非法储存,但要注意从实际情况购买,不宜长期储存,否则也有非法储存之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市政府2019年通告要求,我市四个城区均属于禁放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所以在主城区内未设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均属于非法行为。
主持人: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某最终是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那什么是危险作业罪呢?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刘海兵: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主持人:放鞭炮,迎新年,一直是中国民间传统习俗,每到年关,群众都会有购买需求,那么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刘海兵:春节假期前后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鞭炮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演播室】
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如果发现身边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经营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请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好,今天的《雁城说法》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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