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城说法》第十六期:借钱惹来的麻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16:24 浏览量: 124.2万
借钱惹来的麻烦
【正文】
为成全“友情”,四处筹钱借朋友,以解其燃眉之急。
【同期】卢娟 原告
(借了)差不多13万左右,12万多。
【正文】
谁曾想“好心”没能办成好事, 本金难要回,还给自己惹上了麻烦!
【同期】宁北军 衡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该借款行为无效
【正文】
借钱惹来的麻烦,《雁城说法》正在播出!
借钱惹来的麻烦
【演播室】
欢迎走进由市委依法治市办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今天的节目我们来关注“借钱”的事。老同学突然开口借钱,尽管自己手头也不宽裕,但碍于面子,只能硬着头皮从“花呗”、信用卡套现,以解朋友的燃眉之急,却不成想不但钱要不回来,还给自己惹上了麻烦。
(文中部分姓名为化名)
【正文】
2023年3月,卢娟(化名)突然接到同学陈杰(化名)的电话,称手头紧需要资金周转,希望能看在同学情分上借钱给他。
【同期】卢娟 原告
过段时间就可以给我,那时候就借了1万多块钱,2万块钱的样子。
【正文】
卢娟听闻朋友困难,当即“慷慨解囊”,给陈杰转了一笔钱。但没过多久,陈杰再次开口向卢娟借钱。
【同期】卢娟 原告
自己身上本来也没有多少钱了,然后他就说我可以先通过花呗、信用卡先套给他,到时候他一起还给我。因为是我不想套给他,然后我就要(平台)那边没通过。
【正文】
卢娟虽然不情愿,但架不住朋友的软磨硬泡,最终还是通过扫码支付、转账等方式从花呗、信用卡中套现19000元借给了陈杰。
【同期】卢娟 原告
分了10多笔转账的。(借了)差不多13万左右,12万多。
【正文】
仅3个月的时间,卢娟前后借给了陈杰合计12万多元,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字条借据,有的只是口头约定。
【同期】卢娟 原告
他都是说等他退伍的时候(9月份)就能还给我,但是他也没有(还),9月1号之后就联系不到人了。
【正文】
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陈杰却“消失”了,无论卢娟怎么打电话、发信息,对方一直没有回应。为避免征信受到影响,卢娟只得自行归还花呗、信用卡的本金及产生的手续费。
2024年1月,陈杰终于出现,并主动提出补签一份电子借条,双方约定了11.99%的借款年利率。借条中清晰地写明还款日期,即:2023年3月4日出借,需在2023年9月4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期】卢娟 原告
是因为他不是(长沙)那个房子要到时候要拍卖,然后就说他现在没有钱还给我,只能让我自己去起诉他,然后到时候看法院能分多少就是多少。
【正文】
此后,卢娟多次向陈杰催讨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陈杰偿还借款本金及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然而到了法院,卢娟却被告知,自己与陈杰之间借贷合同无效。
【同期声】宁北军 衡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卢某的(一部分)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是无效的。
【同期】卢娟 原告
我当时很不能理解,就是完完全全借出了19000块钱,然后也产生了利息,为什么是无效呢?
【正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娟出借给被告陈杰的124000元中,有19000元来自于卢某的花呗、信用卡,不属于卢某的自有资金,且卢某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转借,本身存在过错,对这一部分的款项,卢某请求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同期声】宁北军 衡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酌情对这个19000元,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资金占用费,分期偿还花呗、信用卡的款项总额与陈某需返还款项的差额损失,由卢某自行承担。
【正文】
最终法院判决陈杰向卢娟返还19000元,资金占用费536.97元。另卢娟转账给陈杰的105000元是卢娟的自有资金,该款项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陈杰需偿还本金,并按照双方约定的11.99%计算利息约为7913元,合计偿还112913元。
【同期声】宁北军 衡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在本案中,虽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本金,但出借人却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取利息收益。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不仅需向平台承担还款义务,而且还要承担面临征信受损、民事诉讼等一系列问题。
【演播室】
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衡阳市律协副会长、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茂松,易会长您好!
易茂松: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本案中卢娟对同学确实仗义,通过花呗、信用卡套现再借给同学,法院为何判定这种借贷合同无效?
易茂松:花呗、信用卡套现,其实在生活中很常见。如果你用于自己的经营消费,这个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说你套用的花呗、信用卡这些金融机构或者平台的资金,然后又转借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然后转借给他人,那么这样一个借贷合同就是属于无效的”。那么本案当中,我们主人公卢娟她所套取的花呗、信用卡的资金19000元,那么这个19000元是属于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然后转借给了他人,那么这样一个借款合同就应当是无效了。
主持人:双方之间的这种出借行为也被认为无效。是不是说这个钱就不用还了呢?
易茂松:这个当然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理解。《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如果我们的民事行为、民事合同被认定是无效的,或者被撤销或者被认为不发生效力的话,那么他在这个行为当中所获取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说没有必要返还的或者是不能返还的情况下,他要相应的进行折价补偿。那么我们不能说合同无效,我们借的钱就不用还了,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主持人:本案中,法官最后也说了,花呗、信用卡套现可能还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具体有哪些?
易茂松:这个法律风险要从两个层面去做分析。首先是民事层面,那么套取金融机构的这个资金之后,你借给了他人,如果他人无法偿还你这个借款,那么你作为这个借款人,作为金融机构的用户,他就需向金融机构去偿还这样一个借款,若你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那么金融机构就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通过强制执行,就会将你列入失信名单,那么你的征信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是民事层面的。那么从刑事角度来说,我们这个套现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到多个罪名。首先,如果说你套取金融机构的这个资金是用于高利转贷,也就是你以高息再借给别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话,那么这里面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那么在本案当中,卢娟为什么没有构成这个犯罪呢?因为她仅仅是出于对同学的情谊,出于帮忙,她在主观意愿上,她没有想着说去牟取利益,所以她没有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构成高利转贷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是可能构成的第一个罪名。
那么从金融机构秩序的保护角度来说,如果套取花呗、信用卡的资金,扰乱了我们银行的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的这种金融秩序的话,他们还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演播室】
朋友之间借钱一定要量力而行,更不能触犯法律。涉及金钱往来,大家要做好明确规范的借条票据留存,以免出现还款纠纷。今天的《雁城说法》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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