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城说法》第十五期:调解33小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6日 16:41 浏览量: 115.3万
“装修工人”意外坠楼身亡!
家属情绪激动,派出所里讨要说法。
“我们要求赔偿350万”“你们这是讹钱”
矛盾能否化解?《雁城说法》正在播出!
调解33小时
【演播室】
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刚刚视频中出现的片段源于一起死亡纠纷案,小梅(化名)的丈夫曾全(化名)是名瓦工,就在今年儿童节前一天,他在某小区一装修工地做事时不慎从26楼跌下,当场死亡。丈夫的突然坠亡让小梅惊慌失措,在一众亲属近30人的陪同下,她们闹到派出所情绪激动地讨要说法。
(文中部分姓名为化名)
【现场同期+监控视频】
冲过来要抢我手机,这有人一带头,其他人也都跟着围了过来
【同期声】聂子安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长湖派出所民警
据我们出警调查,初步判断他是在装修过程中,用冲击钻时,被冲击钻的反作用力撞出窗外,撞断防护板后坠落身亡。
【正文】
为了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衡阳市蒸湘区司法局以及蒸湘街道,立即启动“三调联动”,成立“纠纷协调小组”主动介入。
【同期】张玉文 衡阳市蒸湘区司法局蒸湘司法所所长
调解死亡纠纷是所有调解案中最艰难和复杂的,而且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一轮调解】
调解员:具体诉求内容是什么样的?
家属(女):要他赔350万。
装修公司代表:你这个是讹钱还是要干嘛?
家属代表(男):人都没了,讹你什么钱?
调解员:那你这个35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家属(女):他之前每个月的工资就有一万二,身体又蛮好,起码还可以再做二三十年,再说家里还有五个孩子,我觉得这350万不多吧?
装修公司代表:我们可以补偿一点,但是你们提出的350万实在太多了,我们接受不了。
调解员:不要走,我们还继续谈。
【现场】装修公司代表
家属向我们索赔要350万,按照我们现在的条件来说确实难以接受,现在行情也不好做。
【正文】
装修公司一方认为,小梅及亲属提出的350万赔偿金额过高,因此拒绝沟通,第一轮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人员还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
【同期声】张玉文 衡阳市蒸湘区司法局蒸湘司法所所长
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再者也没有明确的一个承揽或者劳务合同签订的证据资料,所以据现有的证据资料,没有办法准确完全地确认双方到底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正文】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曾某的意外死亡就没法走工亡处理程序。 面对曾某家属提出的350万赔偿金额,装修公司显然无法接受。调解还刚开始,便陷入了僵局。
【同期声】张玉文 衡阳市蒸湘区司法局蒸湘司法所所长
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策略就是不急于向当事人双方阐述我们的调解意见和结论,而是建议他们先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这样的话能让当事人双方更加理性的去调解。
【正文】
经过一番专业的咨询后,双方更趋于理性,最终同意调解员给出的方案。
【演播室】
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衡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巍峰。肖局 您好!(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刚刚这个案件中,双方经过协商,最后同意按一般人身损害来计算赔偿金额,我想问下,为何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吗?
肖巍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者需要提供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上岗证、工作服等。在本案中,当事人因为没有提供相关的这些证据,那么就无法认定他与装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也就不能认定工伤。
主持人:好,我们接着往下看。
【正文】
虽然140万的全责赔偿金额得到双方的认可,但在第三轮调解过程中,责任划分问题又让双方产生巨大分歧。
【第三轮调解】
装修公司代表:140万,我们不可能全出。按照法律规定,承揽关系我们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调解员:安全措施既然是你们做的,但是它是一个木板结构达不到足够的防护作用,是不是有一定的责任?
装修公司代表:我们可以承担30%的责任,大概42万元左右,另外出于人道主义再出23万,给5个孩子提供经济支援。
调解员:这边只同意出65万。
家属:65万,我们肯定不同意,按照法律计算的140万一分不少。
调解员:如果法院来判的话,首先曾某(化名)他本人肯定存在一定的操作不规范和失误,他应该会承担一部分责任,其次,双方构成的这种承揽或者劳务关系规定也导致了这个赔偿金额可能不会有这么多。
家属:那120万总要赔偿,我们自己也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期声】张玉文 衡阳市蒸湘区司法局蒸湘司法所所长
在几轮的反复沟通之下,双方当事人越来越理性,差距也越来越缩小,感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是越来越大了。
【字幕】
在长达10个多小时的第四轮协调后,2024年6月3日晚上9点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某装修公司一次性补偿曾全家属人民币82万元整,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正文】
调解结束后,衡阳市蒸湘街道通过募捐的方式又为家属共募集善款3万元整。
【演播室】
主持人:欢迎回到演播室。在第三轮调解中,双方提及到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那么这两种关系下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区别吗?
肖巍峰:二者是有区别的。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出现伤亡,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字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时伤亡,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字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施工现场的围栏是装修公司搭建的,如果围栏质量更好一点,就不会出现案中后果,或者后果就不会这么严重,所以装修公司也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也有一种感受,调解一个案件真的不容易。经过33个小时四轮的调解,这起意外死亡纠纷案才圆满结案。对于调解,很多观众可能还不太熟悉,我们应该怎样来正确认识调解呢?
肖巍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定颁布了《人民调解法》,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这个制度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大优点就是能够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需立即执行,不立即执行的协议可以在3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在本案中,调解员充分融合“情”“理”“法”,组织当事人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合意,这是我们衡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字幕:近年来,衡阳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目前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06个,人民调解员9902名,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演播室】
今天的《雁城说法》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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