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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第五期:当“搭便车”遇上意外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3日 09:43     浏览量: 40.6万

免费搭乘,索赔近60万?

打工路上出车祸。

“好意同乘”,谁来为责任买单?

 

 当“搭便车”遇上意外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今天我们聊一聊“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生活中基于好意,“搭便车”可谓普遍存在。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意外,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正文】

2021年5月7日,贺兵(化名)搭乘同事张涛(化名)的二轮摩托车外出吃饭。当摩托车行驶至雁峰区白沙工业大道时,却意外与严华(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同期声】尹吉军 衡阳市雁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经过现场勘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后来取证,认定严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未让直行,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靠最右侧道路行驶,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贺某无责任。

【正文】

事后,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被鉴定人贺兵(化名)后续左侧足弓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

【同期声】冯雄凤 代理律师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

字幕:交通事故责任人包括: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等)。

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正文】

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贺兵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涉案司机严华、同事张涛以及被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同期声】冯雄凤 代理律师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庭审现场再现】

现在开庭!

他是免费搭我车/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我是没有责任的/虽然交警认为原告没有责任/我怎么还要赔钱呢/我是一片好心/我才是受害者/都十级伤残了/不需要赔啊

字幕:“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正文】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正文】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涛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贺兵,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雁峰区人民法院酌情决定:减轻“好意同乘”驾驶人张涛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其应付的30%赔偿责任,由张涛承担70%,其余30%由贺兵自负。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核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15万余元。

【同期声】李小兵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同时考虑到亲朋好友同事之间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和倡导,不应对免费搭乘行为的施惠方苛以过于严格的责任,以树立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民法典》实施以后,对前述观点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道德上升为法律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演播室】嘉宾访谈环节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武。张庭长,您好!(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生活中“搭便车”属于常见现象,既节约费用,又方便出行,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嘉宾:“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情谊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法律并不完全免除其赔偿义务。为了保护乘车人的健康权与肯定驾驶人的善意施惠之间的关系,取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会酌定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并非免除责任。而且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会因为有偿或者无偿而有所区别。因此,驾驶人应承担搭乘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

一般来说,“搭便车”分为四种情形。我一一列举说明。

第一种,驾驶人严格遵照交通规则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类“好意同乘”案。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如酒驾、毒驾等,则不适用于减轻责任。

第三种,属于人之常情,但不构成正常盈利。比如分摊高速公路过路费或者收取数额较少的成本费,也应该看做善人善举,纳入“好意同乘”范畴。

第四种,驾驶人与搭乘人是长期的约定关系。搭乘人按月或者按次支付费用,油费、车费、人工费等与乘坐出租车市场价相当的费用。虽然驾驶人也确实为搭乘人提供了客观便利,但搭乘人并非无偿乘坐,双方实际形成一定的运输合同关系,就不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具有利他性质,所以商场免费班车、中介带人看房,虽然也是“无偿搭乘”,但背后是市场服务的商业逻辑,就不属于“好意同乘”。   

主持人: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责任,但并非免责依据,不能因“无偿搭载”就罔顾道路交通安全。

嘉宾:是的。《民法典》从鼓励人与人之间良好社会交往、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明确在上述一些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用法律来维护善人善举,但无偿帮助并非是完全免责的借口。因此,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同理,乘车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时刻遵守安全文明乘车规则,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无论坐在前排、后排,都要自觉系好安全带,有义务提醒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主持人: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今天的《雁城说法》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会。


来源:衡阳公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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