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鑫,王文艳 摄像记者: 特约记者:
【导语】
欢迎收看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衡阳公共频道联袂打造的《法在身边》。无信不立、无诚不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恶意拖欠,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正文】
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从湖南科麦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接下某楼盘部分楼栋的外墙保温工程,并招收、组织工人施工。2015年8月工程施工完毕后,科麦龙公司按约定向陈某支付了1 864 002元的工程款,然而收到工程款的陈某却迟迟没有足额向工人发放工资,工人们前去讨薪,却只要来一张“空头支票”。
【同期】受害人
前前后后是支付了一些,到最后还有28万多没付给我们。跟他要钱,总是一拖再拖,他说对方公司还没给我结那么多款,我哪有钱发给你们,等全部结算完成再说。
【正文】
无奈之下,工人们向相关部门投诉。2016年8月、2017年1月,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陈某下达相关裁决书,要求陈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陈某却拒不出面解决。随后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将此案移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查办。
【同期声】
肖媛丽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公安(民警)将他传唤到案之后,他是支付了一个7万元的劳动报酬,但是最后还有15万余元的工资没有支付到位。0458他当时在公安机关与42名农民工签订了一个还款的协议,就是说自己对剩下来的那些没有支付到位的劳动报酬(按期)予以偿还,但是公安机关对他取保候审之后,他还是没有按时、足额的偿还,还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逃到广州那边去了。
【正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同期声】
肖媛丽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当时量刑,第一个是考虑到因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刑法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处罚;第二个就是陈某某经过我们检察院的提讯也得知他现在经济能力有限,自己是无力偿还剩下的15万余元的劳动报酬,他的家人包括他的子女还有他的亲属也没有人在管他这件事情,所以从打击犯罪这个角度考虑,我们是对陈某某提出了两到三年的量刑建议。
【正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同期声】
王亮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
化解社会矛盾是法院的最核心的观点,最核心的目的,如果像他这类案子的话,他能够将所有的劳动报酬支付给这些农民工的话,可能法院在对他的量刑方面,都予以充分考虑的。我们在案件审理阶段以及到最终的开庭阶段先后多次到看守所询问过他的态度,然后他本人一直强调的一点就是没钱。||(据他交代)他在接到工程款以后,他除了支付了部分农民工的工资以外,剩余部分也主要用于他自己的一个家庭生活开支,包括他一些挥霍开支(全用完了)。
【正文】
起初不配合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在被公安部门传唤后又再次逃匿,法院审理阶段又没有主动偿还“欠薪”的诚恳态度,陈某的一系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20年4月30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两万元,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支付拖欠工资款共计154 426.46元。
【同期】王亮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
他(陈某)与发包方在进行劳务承包的过程中,双方只是一个口头的协议,等到整个工程完工以后,双方对这个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争议,按我们通俗说法就是各有各的说法,但是双方又未通过法律诉讼的程序去解决这个问题,只是采取一种民间扯皮的方式,一直在拖,进而就导致陈某某也就想通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形式,迫使农民工也跟他一起向发包公司去施压。
【尾导语】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同时还将触犯法律,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不发时也要理性对待,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