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鑫 摄像记者: 特约记者:
【导语】
欢迎收看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衡阳公共频道联袂打造的《法在身边》。近日,市民帅先生致电本栏目新闻热线8230000,称自己在2010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十年过去了,自己快到了退休的年纪,却突然被单位“解雇”,为此,他想讨个说法。
【正文】
51岁的帅正平,是原衡阳市公路沥青供应站的一名仓管员,他说,自己从十几岁开始便在这个岗位工作至今。2010年,他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
【同期声】
帅正平 原衡阳市公路沥青供应站职工
签人事合同是08年10月1日,09年签了两年人事合同,2010年10月1日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正文】
帅先生反映,虽说没有正式编制,但自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在个人没有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下,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自己。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联系了原衡阳市公路沥青供应站相关负责人。
【同期声】
原衡阳市公路沥青供应站相关负责人 电话采访
我们单位在去年12月31日在衡阳市政府以及编办的领导下,统一改革,我们单位撤销了。//我们在三塘底下有个仓库,安排他到那边去上班,但是他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不很赞同,管人事的向他下了个文件,下了通知。
【正文】
这名负责人表示,原衡阳市公路沥青供应站已经在2019年年底被撤销,撤销前出于人性化考虑,他们给帅先生安排了新的岗位,但由于帅先生不愿意,所以只能做出“解雇”的决定。至于相关的经济补偿,等清算小组成立后,会依法依规予以解决。那么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是否可以解雇呢?
【同期声】
谢涛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这个其实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条件之一的,单位被撤销,因为企业被撤消了,那就涉及一个补偿问题和安置问题。如果安置不能协商一致,就是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参照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副标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辞退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文】
PPT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涛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被称为“永久性合同”,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
PPT: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尾导语】
律师提醒,市民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起诉。